福建建航建设有限公司

ꕿ汀县福塔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建航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821民初570号
原告:长汀县福塔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10843462437,住所地长汀县河田镇南塅村迳心坑。
法定代表人:谢家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顺清,男,198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福建省长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旭东,福建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建航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1MA31J22U0C,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汀州镇环城北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涛,职务:经理。
原告长汀县福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建航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后,原告长汀县福塔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长汀县福塔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款项已付清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汀县福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80元,减半收取计2,040元,由长汀县福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荣荣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罗 菲
书 记 员 黄巧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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