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中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核工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21)皖0225民督37号
申请人:安徽中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新产业园自主创新产业基地三期(南区)C座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340400343910858L。
法定代表人:赵永刚。
被申请人:中核工置业有限公司(曾用名:安徽中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市无城镇鹅市街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402250608413896。
法定代表人:罗国奇。
申请人安徽中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安徽中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称,被申请人安徽中俊置业有限公司欠其两笔工程质保金39334.91元和19016.05元,共计58350.96元。为此,特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中核工置业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安徽中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58350.96元。
本院经审查认力,申请人安徽中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中核工置业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安徽中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58350.96元。
申请费420元,由被申请人中核工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 泱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周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