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983民初1525号
申请人:河北省隆泰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5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1043237520。
法定代表人:*小亭,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沧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市八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台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802431427E。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河北省隆泰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市八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省隆泰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市八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北省隆泰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被申请人北京市八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75564.52元。
案件申请费775元,由申请人河北省隆泰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