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八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省隆泰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八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冀0983执保186号
申请人:河北省隆泰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华南大街5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1043237520。
法定代表人:*小亭,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北沧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市八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台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802431427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河北省隆泰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市八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75564.52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河北省隆泰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省隆泰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市八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北京银行光机电园区支行帐号为20000039368816690301486的存款75564.52元,期限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