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12民初21631号
原告:北京市八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董玉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丽,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10月 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莲,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市八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市八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通公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八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支付欠款312 156.71元; 2、自2019年2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告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即每日利息156元支付利息; 3、***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 11月22日,***以八通公司名义承包北京斯维德通豪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工厂彩钢屋顶拆除及更换项目。在双方结算时,需***提供相应的发票,八通公司才能将材料款支付给***。于是***向八通公司提供“北京天丽雅苑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10张发票,含税金额共972 362.43元;“北京勇嘉恒基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开具的2张发票,含税金额共120 000元;“北京宏宇世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具的1张发票,含税金额20 000元,以上共1
112 362.43元。八通公司收到上述发票后,给其开具等额支票,将钱款支付给***。2019年初,经税务核查,查出上述发票存在问题,在税务系统上无法查询到。税务机关要求八通公司补缴税款312 156.71元。因是***提供的发票存在问题,造成八通公司需要补缴税款,遂八通公司找到***,要求其解决。***同意承担需补缴的税款,但由于其暂时没有现款,向八通公司借款支付。八通公司同意先行垫付税款。***同意2019年12月31日前偿还,并于2019年2月22日签订欠条。现双方确认的还款期限已到,八通公司多次找到***要求其支付欠款,但其一直称没钱,拖延时间。为此八通公司特诉至法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辩称:一、本案非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八通公司并不具有债权人的主体资格。案件证据 1虽名为欠条,但双方之间没有借贷的事实,也没有其他能够证明民间借贷法律存在的证据,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二、即便法院认为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八通公司未提供任何已经向税务机关补缴税款的证据,无法确定原告所说的因为答辩人提供的票据补交税款的事实是否存在,更不能确定具体的缴税金额,连基础都没有,何来欠款一说。三、即便有八通公司因为答辩人提供的票据补交税款的事实,答辩人系 2017年初给的原告方发票,当时答辩人并不清楚发票是有问题的,八通公司单位有专门的财务人员,应及时核查,发现问题及时告知答辩人,而不应是在 2019年税务核查时才发现,八通公司财务人员本身存在失职问题。且双方2013年起开始合作,答辩人有工程就挂靠到八通公司处,八通公司收取10%的管理费,八通公司作为挂靠单位,本身也是收取答辩人的管理费用,有管理及审核票据的义务,理应与答辩人风险共担,应承担一半的责任,而不是风险完全转嫁给答辩人。综上,本案不存在民间借贷纠纷的法律基础,请求法庭驳回八通公司诉请,即便法庭认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八通公司也确因答辩人提供的票据补缴纳税款,因原告本身有过错,没有尽到审核票据的义务,也理应承担一半。
八通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条、项目资金审批表、发票明细及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八通公司申请证人张彦霞出庭作证。对于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八通公司提交欠条一份,内容如下:***:鉴于贵方在与我公司交易过程中,提供给我公司的1 112 362.43元发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问题发票,税务公司要求补缴312
156.71税款(截止于2019年1月31日1112362.43*25%+1112362.43*0.25*0.0005*245=312156.71)。我公司已经将该数款垫付。鉴于贵方现无法支付我公司税款,双方协商如下:1、我公司同意与贵方签订欠条。2、贵方需在2019年12月31日截止日前将税款补交于我公司。3、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我公司将从已缴纳款312 156.71元基础上以万分之五/日历天计算利息。欠款人处***签字,打印身份证号,***同时在签字处签字,该欠条书写在***的身份证复印件上。***认可系其本人签名确认,但称当时的内容并非上述数额,其签字时并未仔细看欠条的内容就签了字。八通公司提交资金项目审批表,时间分别为2017年1月13日、2017年7月25日,金额分别为1 212 362.43元、200 808.45元,申请人处***签字,证明***要求八通公司支付工程款并提供发票。八通公司提交发票13张,销售方为北京宏宇世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计三家公司,购买方为八通公司,证明经过税务部分核实,上述发票存在问题,要求补缴税款。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八通公司员工宋双多次向***催要上述款项,***称因执行款未到位,故未能付款。***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认可,但对关联性不认可,不认可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张彦霞出庭作证称其曾和八通公司有过业务往来,其介绍***到八通公司做的项目,之后因***提交的发票存在问题,八通公司要求***补缴税款,但***一直称没有钱,其曾经和八通公司的工作人员一起到***家中催要款项。***称其自己承包的工程,挂靠在八通公司名下,八通公司收取管理费,认为张彦霞和八通公司存在利害关系。
上述事实,有八通公司向本院提交的上述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在欠条上签字确认其同意在2019年12月31日前将税款312 156.71元补交于八通公司,八通公司与***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八通公司主张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不准确,本院依法将案由修改为合同纠纷。对八通公司要求***给付312 156.71元及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主张利息的请求,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对八通公司主张自2020年1月1日起主张利息的请求,因双方未作出约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市八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312 156.71元及利息(以312 156.71元未付部分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驳回原告北京市八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91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文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刘斐洁
书 记 员 朱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