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83民初1049号
原告:黄骅市小高建材门市部,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振兴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983MA082RRJ68。
经营者:高良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辉,黄骅市渤海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八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台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802431427E。
法定代表人:董玉山。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骅市小高建材门市部与被告北京市八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双方庭前达成和解,原告黄骅市小高建材门市部于2022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骅市小高建材门市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骅市小高建材门市部撤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骅市小高建材门市部承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滕奉朝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黄晓龙
书 记 员 韩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