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7民初1904号
申请人:广东营造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广海大道西3号碧湖花园三座夹层12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71872245F。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57号万科金融中心1座16层02-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W6E5W80。
负责人:***。
被申请人:佛山昌彰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鲁村路15号旭辉汇美家园2座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521BP45P。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东营造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昌彰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606564.16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昌彰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6564.1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