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营造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帕卡表面改质有限公司南海狮山分公司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18665号
原告:广东营造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发,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帕卡表面改质有限公司南海狮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负责人:****。
被告:佛山帕卡表面改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里见多一。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高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高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佛山市世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营造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帕卡表面改质有限公司南海狮山分公司、佛山帕卡表面改质有限公司、第三人佛山市世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2021年9月29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营造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营造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18665号
原告:广东营造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发,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帕卡表面改质有限公司南海狮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负责人:****。
被告:佛山帕卡表面改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里见多一。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高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高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佛山市世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营造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帕卡表面改质有限公司南海狮山分公司、佛山帕卡表面改质有限公司、第三人佛山市世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2021年9月29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营造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9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营造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