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7民初3804号
原告:广东营造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发,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华尚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1。
原告广东营造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华尚致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2021年7月5日,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营造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976元,由原告广东营造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卢 恩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