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903执433号
申请执行人:巴中市国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巴中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规划四十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096230192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法典航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巴中市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江北大道中段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752304197K。
法定代表人:侯朝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申请执行人巴中市国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2018)川1903民初2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巴中市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支付下欠工程款650万元及利息、给付经济损失16120元之义务。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由被执行人四川省巴中市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巴中市恩阳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6609751.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巴中市国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经济损失及其它费用。因执行期限较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2018)川1903民初2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巩敏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