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903执330号
申请执行人:巴中市国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230192D,住所地:四川巴中经济开发区兴文街道办事处五谷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吴军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巴中市国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四川省巴中市。
被执行人:四川好彩头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3MA62D3EH7X,住所地巴中市恩阳区柳林镇食品产业园银杏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王应求,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巴中市国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好彩头食品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四川好彩头食品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巴中市国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下欠工程款263万元及利息,除已支付本金65万元外,下余本金198万元及利息,分别定于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每月30日前偿还20万元;自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间,每月30日前偿还30万元;下余本金18万元及利息定于2021年11月30日前支付完毕(利息部分待上述协议内容履行完毕时再与申请执行人一并协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1903执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文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