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国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巴中市国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巴中市巴州区万力投资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02财保58号
申请人:巴中市国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巴中经济开发区兴文街道办事处五谷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吴军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东,男,生于1971年12月9日,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申请人:巴中市巴州区万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化成镇赵家湾村2组。
法定代表人:赵兴进,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巴中市国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根据本院已经生效的(2019)川1902民初9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巴中市巴州区万力投资有限公司在巴中市巴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应领取的工程款共计人民币3500000.00元予以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巴中市国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巴中市巴州区万力投资有限公司在巴中市巴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处应领取的工程款共计人民币35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巴中市国兴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 平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彭 涌
书 记 员  李娇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