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长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执142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长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环保大道6号6幢。
法定代表人仇洪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甜、田洪群,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漓湘东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077171190。
法定代表人刘康林。
申请执行人江苏长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作出的(2020)湘0121民初84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长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30日已预受理被执行人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破产申请,且被执行人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财产暂不宜处置。合议庭合议认为,该案应当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0121执1423号案件的执行。
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 外
审 判 员  付建安
审 判 员  饶兴武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毛 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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