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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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2民初1060号
原告:江苏长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环保大道6号6幢(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729020436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盐海中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大园路2788号(1幢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MA27YDMM8T。
原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杭州**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妖,组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长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长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