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容市精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5281句容市精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与江苏春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183民初5281号之一
原告:句容市精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开发区华阳西路(三中对面)。
法定代表人:经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江峰,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春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华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许春联,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句容市精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春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8年11月5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8年12月19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句容市精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句容市精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计725元,由原告句容市精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卞英明
人民陪审员  戴 琴
人民陪审员  孙维群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