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83民初1048号之一
原告:句容市精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开发区华阳西路。
法定代表人:经群,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春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华阳南路1号。
被告:句容市兴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句容市经济开发区华阳北路国土局5楼。
原告句容市精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春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句容市兴业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4月***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句容市精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句容市精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3664元,退还句容市精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1832元。
审判长吴静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