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城智建系统集成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中城智建系统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2973号之一

原告:四川中城智建系统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红瓦寺书香榭11楼F。

法定代表人:李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植民,四川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27号1幢3单元18楼1415号。

法定代表人:刘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股东。

被告:**,男,198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辰羽,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云红,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中城智建系统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中城智建系统集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四川***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价值范围在539513.89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依法对被告四川***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了查封。现原告四川中城智建系统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中城智建系统集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我院(2021)川0107民初2973号民事裁定书对

被告四川***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羊支行账号为1554××××4508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万 霖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雨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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