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城智建系统集成科技有限公司

***与昇辉控股有限公司、四川中城智建系统集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民初1624号

原告:***,男,198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光胜,铜陵市铜官区西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昇辉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赤花居民委员会环镇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560880560Y。

法定代表人:李昭强,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隆旺城,广东盈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城智建系统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红瓦寺书香榭**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7949411947。

法定代表人:李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北京隆安(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昇辉控股有限公司、四川中城智建系统集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662元,减半收取18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泽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洪艳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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