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705民初1624号
原告:***,男,198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光胜,铜陵市铜官区西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昇辉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赤花居民委员会环镇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560880560Y。
法定代表人:李昭强,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隆旺城,广东盈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城智建系统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红瓦寺书香榭**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7949411947。
法定代表人:李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北京隆安(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昇辉控股有限公司、四川中城智建系统集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662元,减半收取18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泽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洪艳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