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91执589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中城智建系统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红瓦寺书香榭**F。
法定代表人:李平。
被执行人:***,男,198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男,198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19民终122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四川中城智建系统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2144602.56元及相应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一部,但属轮候查封,且不在本院实际控制下,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共计98717.48元,按比例扣除执行费1381.00元,剩余案款97336.48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019民终122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 进
审判员 何 建
审判员 吴广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执行助理 余苏雨
书记员 赵怀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