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城智建系统集成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中城智建系统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1381民初4949号

原告:四川中城智建系统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红瓦寺书香榭**F。

法定代表人:李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琦,四川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68年1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忠益,阆中市龙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列原告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100000元、利息3745元(不当得利利息从2019年10月14日起算,按每年4.2%的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9月4日,实际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上共计人民币10374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28日,原告与成都尚龙玖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龙公司”)签订了《项目管理协议书》,约定由原告将其承担的川网国际花园(二期一批次、二期二批次、二期三批次、二期四批次)施工总承包施工项目中水电工程专项施工交由尚龙公司作为项目负责人承包实施。合同签订后,尚龙公司按约定向原告支付了60万元履约保证金,后因原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进场施工,原告便陆续向尚龙公司账户退还了18万履约保证金。2019年10月14日,被告(系尚龙公司员工)告知原告项目急需资金,原告便依被告要求将1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退还到被告个人账户。2020年5月20日,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川0116民初1938号《民事调解书》载明:尚龙公司仅认可原告退还18万元履约保证金的事实,原告还需向尚龙公司退还42万履约保证金。原告向被告退还10万元履约保证金的行为未获得尚龙公司承认,尚龙公司称并不知晓上述事实。鉴于原告与被告之间无任何经济往来,也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在知晓上述事实情形下占有10万元款项没有法律依据。据此,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全部诉请。

被告辩称:原告诉状中称的退给尚龙公司的60万元保证金在双流区法院已经处理属实。但原告给被告转的10万元是补给民工几个月的工资开支。由于原告未将川网国际花园施工总承包项目搞到手,但提前让被告安排人员准备进场施工,被告安排的具有技术的水电安装人员等了几个月没有开工,是由于原告过错导致民工耍起等开工都要支付工钱的过错在原告,原告答应了的是怎能反口。被告已经用该款支付了刘长海等民工的工资共计89,000元。该10万元并非不当得利。现将领取工资的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提供给法庭。请求驳回原告的无理诉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系尚龙公司职工。2019年1月28日,原告与尚龙公司签订了《项目管理承包协议书》,约定由原告将其承担的川网国际花园(二期一批次、二期二批次、二期三批次、二期四批次)施工总承包施工项目中水电工程(投标报价中安装工程的部分内容)专项施工交由尚龙公司作为项目负责人承包实施。合同签订后,尚龙公司按约定向原告支付了60万元履约保证金,后按照协议中第四条第4款约定:若原告在2019年3月10日前未能进场,(或者甲乙双方合同不能生效)原告于2019年3月15日前将履约保证金全额退还尚龙公司。后原告未能按协议约定的时间进场。原告于2019年10月14日向被告所有的成都银行卡6222××××8991汇款10万元,摘要为退款,但尚龙公司未认可该10万元款项是原告退给尚龙公司的履约保证金。2019年12月5日,原告退还尚龙公司10万元履约保证金。2020年4月17日,尚龙公司将原告起诉后,原告又退还了尚龙公司8万元履约保证金。2020年5月20日,经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协议中解除了原告与尚龙公司签订的《项目管理承包协议》,同时原告退还尚龙公司42万及利息2万。原告于2020年7月21日向尚龙公司履行完毕上述调解书上的44万元支付义务。原告与被告之间无债权债务关系。

认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成都银行电子银行交易凭证、项目管理承包协议书复印件、民事调解书复印件、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和当事人陈述等为据。

本院认为,自尚龙公司拒绝认可原告汇给被告的10万元为履约保证金起,被告即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原告损失,构成不当得利,其应当将不当得利返还原告。被告辩称的10万元系原告支付的民工工资,但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原告负有支付民工工资的义务,故对被告的辩称不予采信。原告主张的利息,由于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获有孳息,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返还原告四川中城智建系统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100,000元;

二、驳回原告四川中城智建系统集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赵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陈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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