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303民初888号
原告:广东腾源蓄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街道东纵路208号万达广场B区6幢办公楼806号。
法定代表人:陆有军。
被告:湖北金久阳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张湾镇汉津路民发世界城二期浪琴苑1-106、107号。
法定代表人:林清阳。
原告广东腾源蓄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金久阳机电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原告广东腾源蓄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既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又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腾源蓄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 盈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皮广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