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栋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中栋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321执149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
被执行人:四川中栋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实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金碧华。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中栋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四川中栋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损失等各项费用共10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中栋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5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丁世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丁有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