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栋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中栋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321执14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8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
被执行人:四川中栋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实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88号1栋8层894号。
法定代表人:金碧华。
本院在执行***与四川中栋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以(2021)川0321执149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四川中栋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50元,现因被执行人四川中栋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1)川0321执1499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四川中栋宏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5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雪敏
审判员  丁世杰
审判员  吴**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丁有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