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荷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2328财保132号
申请人:于国林,男,1980年2月2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龙县。
被申请人:***,男,1965年10月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龙县。
被申请人:贵州荷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安龙县栖凤街道办事处印象荷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8MA6EB4FK0F。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于国林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保险金额为61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担保,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荷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1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荷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10000元,期限为一年,从2019年11月14日起至2020年11月13日止。
案件申请费3570元,由申请人于国林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