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陇南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申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甘1202执477号
申请人陇南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地址:武都区城关镇东苑新村,组织机构代码:71028030-X,法定代表人:何永福,经理。
被申请人:宕昌县公安局,地址:陇南市宕昌县城关镇红光街020号,组织机构代码:01394106-1,法定代表人:*选民,局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武民初1229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被申请人宕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履行557366元后,双方约定时间履行剩余款项,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2015)武民初122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