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陇南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分行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12民终6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陇南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泾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分行,经营场所,武都县区城关油橄榄基地北侧。 负责人:买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陇南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建公司)与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分行(陇南建行)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受理后,陇南建行提起管辖权异议,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武民初字第407号民事裁定,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三建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审理后作出(2012)陇民终字第08号民事裁定:撤销了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2012)武民初字第407号民事裁定;本案由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管辖。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2013)武民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双方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后作出(2015)陇民二终字第5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还重审。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2016)甘1202民初103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陇南建行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后作出(2017)甘12民终22号民事判决。生效后,三建公司申请再审。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甘民申9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提审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甘民再109号民事裁定,撤销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12民终22号民事判决和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2016)甘1202民初103号民事判决,并将本案发还武都区法院重新审理。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作出(2019)甘1202民初341号判决,双方当事人均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三建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诉人陇南建行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2019)甘1202民初341号判决; 二、本案发回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50元,退还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分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刚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萍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