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陇南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分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民申97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陇南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下北山东苑新村。

法定代表人:何永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生保,甘肃泾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分行,住所地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油橄榄基地。

负责人:买曦,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行职工。

再审申请人陇南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陇南三建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分行(以下简称建行陇南分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甘12民终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陇南三建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O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