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峰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09执11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峰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搂A-5974室。
法定代表人:韩寿海,总经理。
被执行人:连保红,男,1969年10月14日出生,北京广德兴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执行人:北京广德兴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北二村小李庄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连保红,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峰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保红、北京广德兴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京0109民初7588号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峰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16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应承担执行费2624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广德兴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连保红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有车牌号为×××的机动车,本院已依法查封,该车现下落不明。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连保红名下存款840元收取执行费。本院未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6万元及利息未能执行。
3.本院对二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未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 锋 审 判 员 毕芳芳 审 判 员 张 岭
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