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2民初37526号
原告:北京峰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597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峰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30日立案。原告北京峰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向本院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峰北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苏 畅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