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沪0118执179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久贤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史久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爱平,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徐维华,总经理。
原告上海久贤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作出的(2018)沪0118民初68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被告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上海久贤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20,786,000元,此款被告应于2018年10月15日前支付300万元,2018年10月31日前支付200万元,2018年11月30日前支付300万元,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12,786,000元;二、被告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原告上海久贤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补偿金638万元;三、如被告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则应支付原告上海久贤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被告未付工程款金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自应付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四、案件受理费189,449.90元,减半收取计94,724.95元,由原告上海久贤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9,862.95元,被告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9,862元(此被告应于2018年10月15日前直接给付原告)。届期,被告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久贤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于2019年3月18日前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查明,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上海久贤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查封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崧泽大道9188弄3号101、102、201、202、301、302、401、402、501、502、601、602、701、702、801共15套房产。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来院表示,由被执行人通过自行销售房产的方式来偿还债务。通过调查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等信息,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崧泽大道9188弄1号、2号的房产也在另案中进行了查封。本院网络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在工商银行上海中山南路支行帐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的银行帐户,已冻结0元。除上述已查控的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4月9日,将被执行人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2019年6月24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上海久贤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表示目前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暂时难以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顾月华
审 判 员
陆晓春
审 判 员
沙袁媛
书 记 员
沈莉雯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