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2民终52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久贤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史久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爱平,上海上正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徐维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宇艇,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久贤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8民初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久贤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久贤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久贤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213.4元,减半收取计44,106.7元,由上诉人上海久贤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俊
审 判 员
俞 璐
审 判 员
王 珍
书 记 员
张 蔚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