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675号
原告: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浦区工业园区郏一工业区7号4幢1层B区10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奉贤区南桥镇岚丰路850弄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且不同意缴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宋亚娟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