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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上***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675号 原告: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浦区工业园区郏一工业区7号4幢1层B区10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奉贤区南桥镇岚丰路850弄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且不同意缴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宋亚娟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