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703民初1060号
原告:福建润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闽侯县南屿镇窗厦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44RG2XU。
法定代表人:潘文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巧,女。
被告:福建鸿基启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南林海西林产工贸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4595961256G。
法定代表人:郝春明,董事长。
原告福建润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鸿基启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2021年6月4日,福建润明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润明建设有限公司以福建鸿基启明置业有限公司庭前已向福建润明建设有限公司转账支付剩余工程款(质保金)32500元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润明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6元,减半收取计318元,由福建润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范正刚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彭娜娜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