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延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22民初924号之一
申请人:陕西国机亿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申请人:***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延川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国机亿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7日作出了(2023)陕0622号民初924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采取冻结保全措施。2023年7月27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且申请人解除保全措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冻结的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4370元,由申请人陕西国机亿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