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驰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国机亿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延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22民初924号之一 申请人:陕西国机亿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申请人:***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延川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国机亿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7日作出了(2023)陕0622号民初924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采取冻结保全措施。2023年7月27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且申请人解除保全措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冻结的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4370元,由申请人陕西国机亿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