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622民初924号
原告:陕西国机亿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延川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延川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国机亿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国机亿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70000元予以冻结,**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陕西国机亿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7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370元,由陕西国机亿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