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领建设有限公司

株洲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金领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11民初6345号之一 原告:株洲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明照乡茶园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莱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为申请财产保全,提起上诉,代为申请执行、领取执行款,调查取证以及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莱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金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滨江南路家园小区92栋30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田县。 原告株洲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金领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原告株洲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40元,减半收取计737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2370元,由原告株洲昌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