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铁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中铁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康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民申98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中铁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银河南街2号院2号楼710。
法定代表人:马前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斌,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苏州康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开发区同丰路南侧尚东国际花苑606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慈溪银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青少年宫南路99号(银泰购物中心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北京中铁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苏州康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慈溪银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2民终2783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中铁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君
审判员***
审判员方晓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章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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