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铁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民申127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巢湖市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婧,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
一审被告:北京中铁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银河南街2号院2号楼710。
法定代表人:马前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睿,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及一审被告北京中铁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86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段春梅
审判员 肖菲
审判员 张雅政
二〇二二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书记员 姜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