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铁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民申11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中铁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银河南街2号院2号楼710。 法定代表人:马前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星***海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七圣中街12号院2号楼一层1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西城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中铁北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北方公司)、北京星***海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琴海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3民终4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混淆概念,对于***在庭审过程中提出的核实中铁北方公司代理人**的社保缴纳记录不予记载。**为中铁北方管理人员,不可能自己交纳20000元的投标保证金,交款收据却不在公司记账凭证,却由***持有,爱琴海公司明知***提交20000元投标保证金的情况下,却由***在退款申请书上签字,自相矛盾。在**和***都没有提供相反证据和相关财务凭证的情况下,原审判决就妄下结论,令人不解。(二)根据***所述,***为实际施工人,并不参与管理。(三)中铁北方公司和***签订的《劳务合同》,与***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首先就劳务合同,乙方为***,没有任何单位**,材料采购合同也没有任何单位**,显然这两份合同不具备合同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属于挂靠,***本人也没有相关的施工资质,并不具备合同效力。(四)***涉嫌串通中铁北方公司、爱琴海公司向法院做虚假诉,虚假陈述***为他的施工队,缺乏事实依据。***当庭表态不认识***。(五)一审法院对***提交的招标文件和答疑文件为电子诉讼证据并未进行电子证据的查阅,***提交的承诺书,见证人一栏为**手写,作为中铁北方公司的代理人**当庭否认,***提出鉴定,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偏袒中铁北方公司和***。一审法院程序不合法,本案件不应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一审中提交鉴定申请,一审判决中未予说明。二审采用线上开庭,***考虑案件实际情况不同意,两次申请延期,后来在法院一再要求下同意线上开庭,并约定申请三个证人到庭作证。证人**也参加了出庭,但由于手机原因无法进入线上开庭现场,鉴于证人的重要性,庭审后我要求**把证词原件和材料供应收据签字寄给法庭。但庭审法官却未充分考虑到线上开庭的弊端,对于证人**的证词也未在判决书中如实记载。(六)***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证人证言、送货单及明细可以证明工程前期施工情况。一审中提交的多份证据材料在判决书中未提到,费用未核实。在前期实际施工人撤场前,后期实际施工人***没有投入任何资金。三被申请人均未向法庭提供向***支付了垫付人工费、材料款的情形,法庭也未对证据进行质证。现提交新的证据事件经过(证词)、延期开庭申请书、鉴定申请书、证人证言及材料票明细、送货单明细、退款申请等,证明再审主张。综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申请再审。 中铁北方公司提交意见称,(一)相关案件经过一、二审,原、被告证据已经充分质证、各方的观点均已充分表达,历次庭审前后及庭审中,原、被告的权利得到充分保证,案件审理程序合法,本案的事实已经全部查清,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中并无“新证据”出现,因而不存在再审的必要。(二)***主张其具有“实际施工人”的身份,但没有提供能够证明存在施工承包合同关系的证据。***提供的证据清晰的证明了该项工程由被申请人完成,并依合同向材料与劳务提供方支付了全部材料费、劳务费等施工费用,获得合格的工程结果。***提交的新的证据不属于法定新证据,其中送货单、送货单明细、退款申请、证人证言等在原审中均已提交过。综上,***的再审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主张系实际施工人,但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对于其诉讼请求一、二审判决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对于其原审中提交的证据,二审法院已经论述了认证意见,本院予以确认。一、二审法院不存在审判程序违法应予再审的情形。***提交的新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田 燕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