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荔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青海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青0121执保15号

申请保全人:甘肃荔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盐场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张同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东,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青海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北川工业园区宁张公路xx公里处西侧中关村成果转化基地。

法定代表人:李省安,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保全人甘肃荔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青海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讼保全一案,本院依据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青0121民初54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青海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虎台支行(账号:×××)的账户的存款以1720551元为限进行了冻结(实际冻结1720551元),此案已保全完毕,故以保全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0二一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