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海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海某某奥特莱斯商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203民初281号 原告:青海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北川工业园区宁张公路14公里处西侧中关村成果转化基地。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尊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尊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奥特莱斯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河湟新区高铁北路99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工业园区中关村东路8号创业大厦A座111、112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青海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科技有限公司、青海***奥特莱斯商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登记立案。原告青海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海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