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203民初281号
原告:青海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北川工业园区宁张公路14公里处西侧中关村成果转化基地。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尊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尊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奥特莱斯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河湟新区高铁北路99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工业园区中关村东路8号创业大厦A座111、112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青海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科技有限公司、青海***奥特莱斯商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登记立案。原告青海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海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