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青0121民初305号
原告:青海长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北川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长海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青海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1月10日立案。原告青海长海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海长海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