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7民初26643号
原告:重庆宝昌昱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高龙大道(延长段)377号1栋3层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7JBX2E4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利迪辰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城口县葛城街道商业街杏子园16号附3-2(007街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MA5UG9UU1M。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宝昌昱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利迪辰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重庆宝昌昱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宝昌昱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8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186元,由原告重庆宝昌昱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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