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京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华京建设有限公司、四川铁投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402民初167号之一
原告:***,男,197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毅洪,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华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电商产业功能区委会武兴一路15号1号楼4层1号房。
法定代表人:刘岸鑫。
被告:四川铁投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
市双流区东升街道西安路一段49号。
法定代表人:杨军。
第三人:四川路桥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上沙河铺街212号。
法定代表人:廖郁。
原告***与被告四川华京建设有限公司、四川铁投瑞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路桥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同日作出(2021)川1402民初1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华京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以90万元为限额,冻结期限为1年。二、查封申请人***及案外人刘丽霞位于眉山市东坡区××路××号××幢××层××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原告***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计615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廖智慧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宇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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