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21民初876号之一
原告:***,男,196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51012119********,住四川省金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华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电商产业功能区管委会武兴一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华京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2022年4月7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0元,减半收取83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杨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