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川1323民初54号
原告顺庆区亿佳装饰工程部(下面简称亿佳工程部)与南充市弘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面简称弘泰公司)、南充市西南建筑有限公司(下面简称西南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亿佳工程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毅、被告弘泰公司及西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伟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依法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顺庆区亿佳装饰工程部已于2016年6月27日注销,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顺庆区亿佳装饰工程部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罗学文
书记员 杨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