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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西南建筑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川1325民初476号 原告:南充市西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13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元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元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1年7月16日,住四川省西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首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源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充市西南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建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南建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南建司诉称,2014年3月3日,原告作为甲方、被告作为乙方签订《西充中学多扶校区学生公寓9#、10#楼工程施工目标管理责任书》,约定乙方对西充中学多扶校区学生公寓9#、10#楼进行施工,乙方必须在2014年8月20日前完成施工任务。工程价款暂定2600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在30日内将竣工资料完备移交给甲方,甲方收到竣工结算书60日内与乙方对账进行结算。甲方以三定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开发的“多扶古镇”工程的房屋和南充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西充县“***”项目及甲方指定的其他项目房屋等值抵付50%的工程款。合同还约定了其它事项。因乙方未能在2014年8月20日前完成施工任务,乙方于2016年1月30日向甲方出具书面承诺,承诺于2016年2月25日复工并在2016年8月1日前全面完成项目建设,承诺在工程完工后30日内移交项目的全套工程资料以使该项目顺利通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否则乙方同意被清理出场并只按已完工程量收取直接费用作为结算总价,并将已超领的工程款无条件退还,自愿承担该工程未完工程量10%的违约金。乙方又于2016年2月3日再次向***出具书面《确认书》,承诺按工程现场管理的要求按时完工交付,否则对该工程已完工程量只按直接费计算工程款,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但被告***仍然未在2016年8月1日全面完成项目建设,一再严重违约,迄今没有向原告交付工程,也没有交付竣工资料和办理竣工验收,一直拖延结算。被告出具的书面承诺和确认书构成对合同价款支付方式的变更,原告只能以工程直接费结算被告的工程款,被告还应向原告返还超出直接费的金额并承担违约责任。现请求法院判决:1、判令对被告承包的西充中学多扶校区学生公寓9#、10#楼工程按直接费100万元(以实际结算为准)的范围和标准进行结算;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经向被告支付的超出直接费的费用,并由被告承担该工程未完工程量10%约50万元(以实际结算为准)的违约金。 原告西南建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 第一组:原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被告身份证;第二组:西充中学多扶校区学生公寓9#、10#楼工程施工目标管理责任书、确认书、***;第三组:四川元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监理日志、律师调查笔录、工作联系函、紧急通知、紧急通知、限期整改通知书、紧急通知、通知、关于西充中学多扶校区9#、10#学生公寓施工组办理结算的通知、关于西充中学多扶校区各施工组缺失相关资料的通知;第四组:已完工程量及兑付确认书、支付***工程款明细表、支付会计凭证、抵房协议、南充市西南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代付青国强清理***建筑垃圾费用的民工考勤表和工资表;第五组:未完工程量情况说明、交给其他人施工、收尾的工程量和价款。 针对原告西南建司提出的上述证据,被告***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有异议,因为该《***》在约定中未达到原告方所要证明的目的,本案被告要以完成的工程量按直接费计费的话,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完工时间2016年8月1日前和甲方必须按时拨付款与原合同明确的工程量中这两个条件相互满足,方才满足第一条件,而第二个条件是指完成工程项目建设并非确定是工程竣工及整体完工,第三个条件同意被告被清理出场,在只有满足这三个条件的前提下,方可按直接费取费;对于原告提交证据里的《确认书》中完工的时间已变更为不明确、不确定,正是因为不明确、不确定的原因存在,才导致了完工时间延后。对原告举出的第三组证据无原件,对第三组证据中的3-1中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有异议;3-2是证人证言,证人没有到庭作证,所以对真实性有异议,3-3、3-4、3-5没有证据的原件和证据的来源,对于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对原告提交的3-3、3-4、3-5中手机所保存的原始信息只有3-3的证据信息,但这2份短信的收信人并非本案被告而是**,其他短信均为手机截图,对截图的真实性有异议,对前述的内容来看,**也没有对这个短信进行回复,那么他可能没有收到短信,短信只是有一份证据所证明的形式要件,其中没有任何的签字**,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对4-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在其证据中200万元工程款的手写体表明原告未付款,4-2没有支付,4-3对其合法性有异议,因为这个是维修费用,不是建筑工程的问题,但原告的诉讼请求中并未主***费,而且该组证据均系原告提供的,对其真实性有异议,虽几处有被告签字,但被告本人不知情,系他人伪签。第五组证据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在《目标责任书》中被告只完成4类工程内容,其中所约定的甲方指定的不确定的工程内容,这本就是不确定的,而被告在2016年3月就完工了,而是由于原告的原因方才导致整体工程完工时间和竣工时间滞后,另外维修问题不能证明被告承包工程未完工。 被告***辩称,我方认可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应按双方签订的《目标管理责任书》约定的内容进行整个工程价款结算,按直接费结算的请求不能成立,《***》约定的条件并未成就,原告的这一主张不成立,应驳回;对违约金的事实不认可,原告按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约定完成了工程任务,没有构成违约,在原告的诉讼事实和理由中,并非是由被告所造成的,由于原告违约,未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设计变更等法律事由所致。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为支持其抗辩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 第一组证据(针对原告诉请不成立的反驳证据) 1、《西充中学多扶校区学生公寓9#、10#楼工程施工目标管理责任书》(以下简称“目标责任书”)、2、《工作联系函》(NO:003号)、3、《工程进度拨款申请及审批表》、4、《工作联系函》(N0:006号)、5、《工程进度拨款申请及审批表》、6、《工作联系函》(NO:010号)、7、《竣工图》、8、技术、经济签证核定单、9、工作联系函(NO:005号)、10、工作联系函(NO:012号)、11、《短信》、12、技术、经济签证核定单、13、《紧急报告》、14、经济技术签证单。 第二组证据(针对案涉工程的工程价款应当按照《目标管理责任书》约定进行结算证据) 1、《西充中学多扶校区学生公寓9#、10#楼工程施工目标管理责任书》、2、《经济、技术签证核定单》、3、《重庆市建筑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设计变更通知单》、4、《工作联系函》、5、《竣工图》、6、照片、7、光碟、8、西充中学多扶校区9#、10#楼学生公寓工程竣工结算总价。 针对被告***提出的上述证据,原告西南建司发表质证意见如下:1、对原告举出的《目标管理责任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其中所约定的装饰工程也是属于被告的施工范围;2、工作联系函是在2014年5月出具的,从日期上看与本案被告方所出具的2016年的证据没有任何关联性;3、对被告方所提交的其他证据,这些都与本案2016年案涉工程的装饰工程没有任何关联性;4、竣工图的真实性需要核实,而这份竣工图中没有装饰工程,不能证明整个工程已经全面竣工;5、经济签证单没有任何时间的说明,不能证明被告因为原告的原因延误工期滞后,而原告法人的签字需要原告法人本人核实,且在时间上和本案没有关联性,在原告提交的工作联系函中,不能证明是由于原告的原因导致竣工期的延后,也不能证明若误工期存在的话导致工程未完工;6、对手机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内容的关联性有异议,不能证明原告在供应材料上有耽误和具体的耽误时间,也不足以说明对被告产生影响;7、2014年的签证单与本案焦点2016年的行为没有关联性和因果性;8、紧急报告所说的是主体工程,并未涉及到装饰工程;9、对27页的经济签证单真实性有异议,28页的经济签证单证明2017年2月装饰工程仍然未完工,29页经济签证单就是涉及的修补的问题,可以证明修补工作是被告的工作内容,30页的经济签证单,对其真实性暂时不予认可,因为签证主体有问题。 根据法庭审理、举证、质证,本院查明以下案件事实: 原告西南建司承包西充中学多扶校区建设工程后,2014年3月3日,原告作为甲方、被告作为乙方签订了《西充中学多扶校区学生公寓9#、10#楼工程施工目标管理责任书》,约定:根据公司对工程项目实行施工目标责任管理的规定,对施工段负责人实行“责、权、利包干,自负盈亏”的责任承包办法。工程名称:西充中学多扶校区学生公寓9#、10#楼工程,工程地点:西充县多扶镇,乙方根据甲方的设计图所含内容和现场指示的工作内容进行施工:含基础工程、主体工程、装饰工程及甲方指定的其他工程内容,同时还对工程价款与付款方式进行了约定,暂定工程总造价2600万元,其他事项约定甲方根据现场安排情况书面通知乙方进场施工,必须在2014年8月20日前完成施工任务,门窗供货与安装由甲方指定品牌与供货商。目标管理责任书签订后被告***对该工程进行施工,后因故停工。2016年1月30日,被告***向原告西南建司签订了一份《***》,内容为:“……经过对已完工程量及工程款支付情况(含以房抵款方式支付工程款)的确认,因年终将至,又急需资金发放民工工资(提供民工身份证复印件)和支付工程材料款。所以我特向贵单位申请拨(借)资金,对该笔资金我只用于支付该工程的农民工工资并妥善处理好工程材料款的支付等相关事宜,绝不挪作他用,确保春节稳定。我承诺在甲方按时拨款的前提下在原合同明确的工程量中,于2016年2月25日全面复工,并在2016年8月1日前全面完成该项目的工程建设任务,承诺在工程完工后30日内向贵单位完善移交项目的全套工程资料,以使该项目顺利通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否则,我同意清理我方出场并只按已完工程量收取直接费用作为结算总价,并将已超领的工程款无条件退还贵单位。……承诺人:***2016年1月30日”。2016年2月3日被告***与***签订了一份《确认书》,第三条为:“***现将工程抵房转让第三方,但由于工程还未完工,本人承诺按工程现场管理的要求按时完工交付,否则对该工程已完工量只按直接费计算工程款,不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同时***承诺用第一项结算余款提供担保。”2016年3月被告***委托制作了西充中学多扶校区学生公寓9#、10#**工图并经原告西南建司及监理公司员工签字确认,竣工范围包括红线范围内的总图及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钢结构专业设计,不含环境、室内外及幕墙二次装修设计。但部分装饰工程未能在2016年8月1日前完工,后经***组织施工后完工并投入使用。审理中原告西南建司申请对工程款直接费标准进行鉴定。直接费系建设工程专业术语,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不包含间接费、利润、税金等费用。 本院认为,被告西南建司承包西充中学多扶校区学生公寓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工程通过原、被告双方签订《西充中学多扶校区学生公寓9#、10#楼工程施工目标管理责任书》,以个人承包的形式直接将其承包的工程转给被告***个人施工,属转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之规定,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西充中学多扶校区学生公寓9#、10#楼工程施工目标管理责任书》无效。本案中被告已按《西充中学多扶校区学生公寓9#、10#楼工程施工目标管理责任书》约定进行施工,该工程经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原、被告双方补充签订的《***》,约定被告***在2016年8月1日前全面完成该项目的工程建设任务,但该承诺的前提是在原告方按时拨款的前提下,在原合同明确的工程量中,《确认书》约定***按工程现场管理的要求按时完工交付,从被告提交的证据来看,签订***后原告方有增加的工程量,增加的工程量均经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认可,且按《西充中学多扶校区学生公寓9#、10#楼工程施工目标管理责任书》约定,部分材料由原告提供,原告方未按时提供材料,因此导致被告延误施工,延误责任不仅仅只在被告方,故本案不应按直接费的标准进行结算,对原告要求对工程直接费进行鉴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本案中对被告***已完工程量应据实结算,原告西南建司要求按直接费的标准进行结算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支持。因为导致被告延误施工责任不仅在被告方,所以被告***也不存在违约行为,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南充市西南建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5400元,由原告南充市西南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