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3民初1532号之一
原告:东阳市南北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猴塘社区学士北路223号二楼东。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阳市申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弘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白泉镇白泉路8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东阳市南北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弘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东阳市南北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阳市南北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阳市南北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4元,减半收取计342元,保全费370元,合计712元,由原告东阳市南北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
代书记员李京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