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3民初1468号
原告:***,男,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淑洁,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东阳市南北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江北街道猴塘社区学士北路223号二楼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757063994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令,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第三人:***,男,197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东阳市南北爆破工程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