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南北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东阳市南北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783民初3942号
原告:东阳市南北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龙山路10号。
法定代表人:陈钧,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厉国洪,东阳市申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东浦镇独畈桥。
法定代表人:戚坚,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南北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鼎盛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且书面声明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阳市南马东旺木材经营部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申屠红权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许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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